測試今天要上的公告
親愛的會員您好:
依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本公司將更新歐付寶會員使用者約定條款、收款使用者服務規範及隱私權政策,詳細內容如下:
【生效日期】:104年12月25日(五)00:00起。
【異動項目】:使用者約定條款、收款使用者服務規範、隱私權政策
【詳細異動內容】:
相異處 |
原條文 |
變更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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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公司名稱,引據法條 |
歐付寶第三方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非常重視會員的隱私權保護且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因此制訂了隱私權保護政策,您可參考下列隱私權保護政策的內容。 |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辦理您申請成為本公司使用者及使用金流系統服務,將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個人資料,為善盡您的個人資料之保護,本公司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使用者進行下列事項之告知: |
全數刪除併入後方段落 |
一、資料蒐集
三、資料的分享
四、資料安全 歐付寶第三方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劃
一、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企劃
2. 資料稽核方面
3. 設備管理方面
4.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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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數刪除併入後方段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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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 辦理申請歐付寶第三方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之會員及相關金流系統服務時將使用個人資料,為了確保個人之資料、隱私及權益保護,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同意以下事項: 第一條、蒐集之目的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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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目的係為確認身分及建立使用者資料檔案,並完成電子支付帳戶開戶、委託處理與其他使用者間交易款項之代收代付服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服務,同時向您提供本公司完成交易、爭議處理等服務之相關訊息。 法定特定目的為:「040行銷」、「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刪除部分內容 |
第二條、蒐集之資料類別 1.本公司於網站內蒐集的個人資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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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蒐集之資料類別 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遞地址、網路平台申請之帳號、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Facebook帳號及自Facebook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如駕照、健保卡等)兩份(C001)、金融機構帳戶及其影本、信用卡相關資料、徵信報告、財力證明(C002)、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C003)、年齡、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C011)、會員註冊時間、IP位址、瀏覽器種類、網頁瀏覽軌跡紀錄、cookies(C132)。 |
變更敘述方式 |
第三條、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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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個人資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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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資料之權利 您可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行使以下權利:
您欲行使上述相關權利時,請洽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s@allpay.com.tw 。 |
更完整說明資料不全的影響 |
2.注意事項: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公司及個人資料,若不願意提供基於營運業務之執行,歐付寶第三方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將無法受理會員資格之申請,尚祈見諒。 |
五、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可自行選擇是否提供資料及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但某些網站功能、服務或活動必須根據您所提供的資料方得使用時,您若不提供完整而正確的個人資料,部分網站功能、服務或活動可能無法使用,屆時本公司將無法受理您使用者資格、相關金流業務資格之申請,尚祈見諒。 |
異動處 |
原條文 |
變更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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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特約商店同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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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收款使用者同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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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已刪除 |
第二條 服務及商品 特約商店應擔保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內容不得有違反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商標法、專利法、醫療法、藥事法、著作權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之情事,倘有涉及他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有關權利時,應由特約商店先行取得合法使用權後,方得向交易相對人販售。倘特約商店所販售之商品或服務涉及上述事項而引致訴訟、遭第三人主張權利或遭受政府機關處罰時,應由特約商店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及損失,概與本公司無涉,若因此致本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遭受損害時,另須對本公司及交易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刪除) |
本條款已刪除 |
第三條 申請資格 經合法登記設立之營利事業、公司行號且公司、登記負責人信用狀況良好,或信用狀況良好之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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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本條款已刪除 |
第四條 系統運作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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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4-10條已刪除 |
第五條 網際網路交易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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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網際網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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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已刪除 |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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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本條款已刪除 |
第七條 交易記錄之內容 特約商店應保存所有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及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記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特約商店如未保存者,推定以本公司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本公司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刪除) |
本條款已刪除 |
第八條 交易查詢 本公司提供特約商店網路查詢本服務交易明細、結帳查詢及密碼變更服務,由特約商店自訂使用者及密碼,使用者名稱不得修改,密碼得由特約商店自行上網變更,本公司得執行任何使用正確密碼所為之指示,而不須對該密碼是否親由本人或授權人使用負審查之義務。若有密碼外洩之虞,特約商店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變更密碼。倘因他人有詐欺或未經授權而使用密碼所導致特約商店之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惟本公司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本公司負責。 |
(刪除) |
本條款已刪除 |
第九條 商品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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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本條款已刪除 |
第十條 帳戶資訊及提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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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本條款已刪除 |
第十一條 特約商店還款義務 特約商店同意於下列情況退還本公司已付款項,免於本公司遭受損失,特約商店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應給付予特約商店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行扣除,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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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本條款已刪除 |
第十二條 公平對待交易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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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本條款已刪除 |
第十三條 保密義務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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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本條款已刪除 |
第十四條 特約商店代號之使用
特約商店特約商店代號為本公司所有,特約商店不得將本公司賦予特約商店之特約商店代號借讓予他人使用,且特約商店僅限依本服務規定以其特約商店代號透過本公司之金流系統進行交易。 |
(刪除) |
1. 名詞改變,定義主體未變 2.去除部分定義解釋條文 |
第十五條 特約商店使用支付卡交易服務特別規範 若特約商店申請使用本服務提供之支付卡收單服務,特約商店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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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別約定 若收款使用者申請使用本收款服務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收款使用者應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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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已刪除 |
第十六條 授權收單額度及收費約定 特約商店同意使用本公司建置之付款閘道(Payment Gateway)並支付金流服務相關費用如年服務費、系統設定費予本公司,並同意相關費用及金流服務手續費費率、撥款方式以本公司相關網站公告內容為準。 |
(刪除) |
簡化條文,部分移入《歐付寶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 |
第十七條 資料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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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保密義務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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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已刪除 |
第十八條 違法行為之禁止及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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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簡化條文,部分移入《歐付寶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 |
第十九條 規範內容修訂及業務訊息之傳達 |
第五條 規範內容修訂及業務訊息之傳達 因本收款使用者服務規範之內容修訂,本公司應依《歐付寶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約定通知方式進行送達。 |
相異處 |
原條文 |
變更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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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改公司名稱 2.移除使用者身分限制說明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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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您使用【歐付寶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本服務係由「歐付寶第三方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為了保障您的使用權益,在您註冊及使用本服務前,請務必詳讀以下約定條款並經三日以上審閱,以保障您的權益,一旦您完成註冊程序或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以下各約定條款之所有內容。 您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登記的法人或團體。若您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應由您法定代理人閱讀、暸解、並同意會員服務約定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或變更,始得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如您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或您的法定代理人已閱讀、暸解、並同意會員合服務約定條款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或變更。 以下所稱之「您」或「會員」,均係指註冊及使用本服務之使用者 : · |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付寶」)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下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歐付寶已提供歐付寶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下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容後,再簽署本契約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經歐付寶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使用者註冊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歐付寶訊息中心或本服務行動裝置APP(下稱「本服務APP」)推播之方式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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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文章前後結構,定義無太大變化。 |
一、 名詞定義及服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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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定義 本契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得依實際承作業務範圍選擇記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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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寫並簡化內容 |
三、 個人資料保護 本公司為善盡您個人資料之保護,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進行下列事項之告知:
您欲行使上述相關權利時,請洽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s@allpay.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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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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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內容 |
四、 關於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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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同意及確認事項 歐付寶及使用者同意及確認如下 :
歐付寶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將相關款項依使用者原支付方式,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原存款帳戶或原信用卡帳戶;使用者亦得就退款金額(信用卡刷卡者除外)指示歐付寶將退款金額轉為儲值款項,但儲值餘額仍應符合本契約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如歐付寶無法按前述方式辦理退款作業時,不得以現金支付,使用者應另外提供本人之存款帳戶,歐付寶於查驗無誤後,將退款轉入該存款帳戶。 |
簡化內容 |
五、 代收及代付款項服務
對於可能涉及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侵害他人權益之交易、因錯誤所為之匯款、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本公司得直接自會員歐付寶帳戶或儲值支付帳戶中扣回或保留相關款項,如該等爭議款項已匯入會員指定之歐付寶帳戶或儲值支付帳戶,會員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應立即返還該等款項。 |
五、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歐付寶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不同類型電子支付帳戶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限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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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通知方式 |
十、支付錯誤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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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錯誤之處理 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歐付寶應協助使用者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倘屬使用者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經使用者通知後,歐付寶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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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化說明資訊安全機制,確立責任 |
十二、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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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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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體說明調整費用告知規則 |
十六、 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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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費用
十三、 匯率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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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冒用盜用事件的說明 |
十七、 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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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帳號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使用者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有妥善保管之責,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歐付寶負擔。歐付寶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使用者帳號、密碼等資料被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方式,包含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受理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使用者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歐付寶得就使用者登入資訊(包括網路IP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予以詳實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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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契約之終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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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契約之終止
二十三、 契約條款變更與其他約定 本契約之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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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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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歐付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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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遭刪除條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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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註冊、帳號、密碼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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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代收款項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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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代收款項之提現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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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代收餘額款項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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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違法行為之禁止及違約
若您需註銷您的歐付寶帳戶,應先經本公司審核同意。本公司註銷該您的歐付寶帳戶或儲值支付帳戶後,即表示本公司與您之間的契約已終止,但您仍應對您使用本服務期間的行為承擔可能的違約或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本公司仍可於法定期間內保有您的相關資料。 |
十一、 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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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服務暫停或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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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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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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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智慧財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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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其他約定
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定之,因本服務所生爭議而涉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新版新增條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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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身分資料留存及再確認 歐付寶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電子支付帳戶終止或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使用者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歐付寶。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歐付寶並得要求使用者再次進行確認身分程序 :
使用者對於歐付寶前項要求及歐付寶為確認使用者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前項再次進行識別及確認身分之使用者,歐付寶應暫停其交易功能。 |
六、 收受儲值款項服務 使用者得經由歐付寶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歐付寶不接受使用者以信用卡方式進行儲值。 使用者於電子支付帳戶中之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外幣部分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三項計算之)。超過時該筆款項將無法完成儲值;惟個人使用者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經查詢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確認身分者,其儲值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一萬元。 |
七 、 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 歐付寶辦理每一使用者之新臺幣及外幣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外幣部分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三項計算之)。歐付寶不接受使用者以信用卡方式進行帳戶間款項移轉。 歐付寶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不同類型電子支付帳戶所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之限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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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核對機制 歐付寶接到使用者依歐付寶指定方式所為之支付指示時,歐付寶應於支付完成前,由付款使用者再確認。 |
十四、 使用者之保障 歐付寶對於儲值款項扣除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額交付信託。歐付寶將上開款項交付信託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歐付寶而非使用者,故信託業者係為歐付寶而非為使用者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使用者就其支付款項,對本服務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歐付寶之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 |
十五、 使用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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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收款使用者特別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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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紀錄保存 歐付寶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
十八、 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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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歐付寶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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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因使用者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歐付寶得依情節輕重以電話、電子郵件、歐付寶訊息中心或本服務APP推播之方式通知使用者,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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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通知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歐付寶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電子郵件、歐付寶訊息中心或本服務APP推播之方式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如使用者通訊資料有所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線上回報或其他歐付寶提供之通知方式通知歐付寶。如使用者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歐付寶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
二十五、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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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
二十七、 契約之交付 如使用者簽署本契約,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