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付寶特約機構服務規範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7月03日起
使用者向本公司申請收款功能時,應依本公司相關程序進行驗證並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經本公司驗證通過後成為本公司特約機構,特約機構始得依本公司提供之各項收款方式進行交易收款。本《歐付寶特約機構服務規範》(下稱本服務規範)構成 《歐付寶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 之一部分。
第一條 特約機構同意事項
- 特約機構使用本公司提供之金流服務項目進行收款(以下簡稱本收款服務)時,應當遵守法令及特約機構與本公司間約定之各項服務規範。
- 特約機構與付款者發生交易糾紛時,本公司應秉持服務精神協助特約機構與付款者排解交易糾紛。若付款者使用信用卡支付後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交易雙方處理爭議款項,但本公司不負支付該筆帳款給予特約機構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特約機構應返還本公司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應付特約機構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予抵扣;倘致本公司受有損害,特約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依法追訴特約機構之相關法律責任。
- 若特約機構未依照本服務規範或本公司網站服務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等,本公司得拒絕為特約機構提供本收款服務之一部或全部,特約機構並應承擔因此所生之責任。如可歸責於特約機構因素導致本公司之錯誤而將交易款項先行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存款帳戶者,特約機構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本公司;特約機構並同意本公司得自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之帳戶餘額或他次代收款項中逕行抵扣該筆交易款項及(或)暫停特約機構自其電子支付帳戶提領該筆交易款項之權利,特約機構並應承擔因此衍生之相關費用。如發現特約機構使用信用卡進行無實質交易之收款,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得將該筆交易之信用卡支付款項進行退刷作業,如該款項已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存款帳戶者,特約機構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本公司。
- 本公司為編印或建置商家目錄目的需要,得使用特約機構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但特約機構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 特約機構對於本公司就本收款服務所核發之專用帳號及密碼,包括但不限於測試帳號密碼等,應善盡保管、保密之責。
- 本公司得向特約機構查詢交易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項目內容,特約機構負有詳盡描述交易商品、服務之揭露義務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費用等),並應確保交易資料之正確性。
- 特約機構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並同意遵守本公司交易管理規章所列禁止交易項目。
- 特約機構不得為規避支付指示之相關規定而以拆單或其他不當方式交易。
- 特約機構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付款者知悉。特約機構如有發行電子儲值型禮券、票券者,應提供適當的餘額揭露方式,供付款者查詢知悉禮券、票券餘額。
- 特約機構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 特約機構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收取交易款項時,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以及載有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資料之訂單等文件至少五年,並應配合本公司之要求,提供交易條件、履行方式及結果等交易內容相關資料及特約機構所經營之營業項目與資格。對於本公司所要求之資料,特約機構應詳細陳述,並提供必要之資料及文件。
- 特約機構同意配合本公司、本收款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或交易異常狀況)並辦理相關事宜,且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特約機構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 若特約機構遇有交易障礙得立即與本公司客服單位聯繫處理,不得隨意與未經本公司確認身份之人員接觸,以避免個人資料或交易相關資料洩漏而造成其他使用者及付款者之損失,若可歸責於特約機構因素導致上述情事發生所生之損害,特約機構應負賠償之責。
- 特約機構對因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所蒐集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特約機構使用本公司提供跨境業務,應符合本公司第一類會員帳號以上之使用者認證。特約機構開通前述跨境業務,應與本公司另行約定結算(含幣別)及代結匯申報之相關內容(於本公司網站進行約定及設定相關事項)。
- 特約機構應於營業網站或實體店舖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體之揭露方式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方法為之。
- 本公司得要求特約機構進行必要的教育訓練及配合法令宣導事項。特約機構應對其員工進行教育訓練,並不應允許未經教育訓練之收銀人員從事電子支付帳戶收銀工作。
- 本公司得因交易風險控管理由,限制特約機構之信用卡收款提領額度,請參本公司官方網站《金流收費總覽》說明。
- 除與本公司事先約定同意者外,特約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將手續費轉嫁於付款者負擔或拒絕付款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消費。
- 特約機構不得從事代付款者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用,再向本公司請款之行為。
- 本公司針對特約機構交易之高風險商品或服務,得要求特約機構依照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得要求特約機構徵提保證金、銀行保證或延後提領等方式進行風險控管,特約機構應協助辦理。
- 特約機構及其負責人知悉並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特約機構及其負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本公司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及報送特約機構及其負責人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
- 特約機構應依相關法令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以及載有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資料之訂單等文件。
第二條 網際網路交易
- 特約機構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與付款者進行之電子交易,特約機構應自行負責就其交易對象為必要之查核。
- 特約機構應將交易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下範例資訊)於交易前揭露予付款者,並應保留所有訂單記錄、出貨單據及客戶簽收單。若有交易糾紛產生,本公司將協助特約機構及付款者協商解決紛爭。
- 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
- 付款方式:提供之付款金流方式。
- 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 聯絡方式:客戶服務窗口(聯絡電話及E-Mail Address)。
- 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及時間(快遞、郵寄、郵寄費用及應由何人負擔或其他....等)。
- 退貨條件:退貨方式及條件。
- 猶豫期:「商品猶豫期間」之訊息及期間。
- 其它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 商品銷售依法令應揭露之事項(政府核發之許可字、證號等)。
第三條 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別約定
若特約機構申請使用本收款服務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約機構應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 特約機構須注意與其交易之付款者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若發現任何簽帳交易或與其交易使用之信用卡有疑義,包括但不限於疑似偽造、掛失卡、或非持卡人授權交易等,特約機構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協助向合作之金融機構進行確認,並配合為必要之處理。
-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特約機構不得裝置任何可擷取或留存付款者信用卡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如有違反者,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特約機構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倘造成損害,特約機構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特約機構於實體通路交易時,提供予付款者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本公司名稱、特約機構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帳單。
- 特約機構與付款者間採用信用卡支付交易款項時,整筆交易須一次取得授權及請款,特約機構不得將一筆交易攤分作兩筆或多筆金額(即化整為零)進行分刷交易並重新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或有其他變相之融資行為。
- 特約機構若經司法機關及其他有權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或經本公司認定特約機構為從事風險交易者,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特約機構,得暫時停止特約機構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機關、組織單位通知特約機構無風險之虞後才得回復特約機構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相關服務,特約機構同意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暫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期間相關交易款項之利息及其他賠償。
- 特約機構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與付款者進行網路交易,付款者得免於簽單簽名及刷卡,特約機構應保留可隨時提供本公司有關網路交易之證明至少五年。如本公司通知特約機構相關信用卡支付款項失敗時,特約機構即不得交貨或繼續提供服務或勞務。
- 特約機構不得讓財務資融公司等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機構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進行交易。
- 特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對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無付款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特約機構應負返還之責。 本公司並得自應支付予特約機構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或自特約機構電子支付帳戶中餘額逕行扣除抵充之。致生之損害及衍生之一切相關費用,特約機構應負賠償之責。
- 特約機構未依本服務規範第三條內容處理帳款。
- 非屬本公司核給之專屬商店代號進行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
- 未透過為本公司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所取得交易授權號碼(含偽造及自編交易授權號碼)。
- 無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地下錢莊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
- 特約機構替其他特約機構或第三方刷卡或非透過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本公司結帳請款者。
- 特約機構受理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或交易雙方從事非法交易而產生之簽帳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出借交易者。但經特約機構提出適當證明該簽帳交易係合法登記之營業項者,並經本公司及合作金融機構確認該筆款項無受到司法及有權機關扣押、禁止處分、留置或遭其他發卡機構拒付時,本公司應將該筆款項返還予特約機構。
- 本公司接獲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者。
- 未經過安全控管機制的交易(例如:網路交易使用信用卡國際組織安全認證3D-Secure),經持卡人透過發卡機構否認交易,且本公司已提供持卡人否認交易之相關文件予特約機構。
- 經本公司或司法、其他有權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舉證特約機構不符合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制訂之信用卡簽帳交易規定及習慣者。
- 自合約終止生效日起,未於十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請款之剩餘簽帳交易款項。
- 本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因系統設備障礙、斷線,以致無法透過網路取得交易授權碼時,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範,特約機構不得利用電話及人工索取授權碼,特約機構得聯繫本公司客服中心尋求協助。
- 本公司對特約機構應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公司請求撥付信用卡代收交易款項,不得另向其他機構請款
- 特約機構應對使用信用卡之付款者,提供同等值之服務及優待,特約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向付款者加收手續費或限制付款者之交易付款方式,且不得限制每筆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 特約機構不得將本公司依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特約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或其他相關費用轉嫁於付款者之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付款者,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特約機構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付款者,若有任何對付款者之不公平待遇,經查證屬實者,特約機構須負全責處理,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失,特約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 特約機構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
- 特約機構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商店代號、簽帳用品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借予、讓與或供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他人借入商店代號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
- 特約機構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簽帳用品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進行破壞、偷竊交易資料或擅自修改相關程式。
- 特約機構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第四條 微信支付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別約定
若特約機構申請使用本收款服務提供之微信支付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約機構應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 受限於跨境交易相關法令規範及與合作廠商間協調作業期間,微信支付款項代理收付服務之款項撥付期日將無法與本收款服務中其他金流類別之收款撥付期日相同。本公司將於收受微信支付透過國際匯兌,款項於金融機構作業程序完成,並扣除交易手續費後撥付至特約機構銀行同名帳戶。
- 特約機構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等單位通報或經本公司認定特約機構為從事風險交易者,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特約機構,得暫時停止特約機構之微信支付款項代理收付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本公司應於收受前述機關單位通知特約機構無風險之虞後才得回復相關微信支付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約機構同意不得請求暫停微信支付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期間相關交易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 特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對微信支付款項代理收付交易無付款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特約機構負返還之責。本公司並得自應支付予特約機構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或自特約機構電子支付帳戶中餘額逕行扣除或抵銷之,致生之損害及衍生之一切相關費用,特約機構應負賠償之責。
- 無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類似代替他人付款換取現金之情形。
- 特約機構替其他特約機構或第三方付款或非透過本公司提供之微信支付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本公司結帳請款者。
- 特約機構受理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或交易雙方從事非法交易而產生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出借交易者。
- 本公司接獲境外合作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或否認交易者。
- 經本公司、境外合作機構、司法、警調或主管機關等單位舉證特約機構不符合微信支付交易規定及習慣者。
- 本公司得於收受境外合作機構通知查詢或調單要求後,要求特約機構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原有相關單據或交易數據紀錄,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回覆給本公司。
- 當付款者出現拒付或否認交易等糾紛時,特約機構應主動調查處理,並及時提供相關交易資訊、售貨單據或交易數據紀錄。
- 當特約機構與付款者發生交易糾紛,特約機構主動發動退款時,應先確認該筆交易款項是否已過撥付期日,並應依照下列方式辦理之:
- 特約機構於撥付日前發動退款,得於交易日起九十日內含),由廠商後台系統操作退款作業。
- 特約機構於撥付日後發動退款,得於交易日起七十五日內(含),由本公司官方網站/客服中心/應用中心/交易相關下載/下載「微信支付交易退款申請表」,辦理人工退款作業。
第五條 跨機構平台行動支付特別約定
若特約機構申請使用本收款服務提供之跨機構平台行動支付服務 (以下簡稱TWQR購物服務),特約機構應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 TWQR購物服務係指非本公司之其他金融機構使用者向本公司特約機構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透過該金融機構提供之行動掃碼支付及QRCode共通支付標準機制,以其於該金融機構開立之金融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支付款項給本公司特約機構。跨機構購物服務所適用之金融機構以參加財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並採用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之金融機構品牌標識為限。
- 本公司提供以下相關服務:
- 提供TWQR購物服務資訊介接及管理系統,接受特約機構委託代為收取交易款項,而特約機構憑本公司回傳相關成功交易訊息,進行後續商品交付或服務提供予消費者。
- 依TWQR購物服務之交易訊息資料,辦理與特約機構間對帳、核銷作業;並再依照約定日期,將消費帳款扣除手續費用撥入特約機構入帳帳戶,並提供相關撥款資料供核對。
- 特約機構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技術文件完成系統建置與測試,測試期間產生任何成本均由特約機構負擔。
- 本公司就TWQR購物服務所收取之服務費用,除雙方另以協議約定者外,請參本公司官方網站《金流收費總覽》說明。
- 特約機構就TWQR購物服務與付款者間之退款爭議,應由特約機構與付款者溝通處理,但本公司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 特約機構透過TWQR購物服務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仍應符合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公告之相關規定及作業手冊辦理。本公司得隨時增、刪、修正相關作業手手冊內容,並以本公司網站公告、電子郵件或訊息中心方式通知特約機構。
- 特約機構得適用之TWQR購物服務之金融機構名單,應依財金公司通知本公司資料為準。
- 特約機構應標識由本公司提供TWQR購物服務之商標或識別,非提供TWQR購物服務目的而需要使用前述商標或識別者,特約機構應經該商標或識別之所有權者許可,亦不得以任何形式之權利義務轉讓。
- 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其資料,並得將前述資料及往來紀錄等交付或登錄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並提供予有關之會員機構查詢。
第六條 實體通路交易
- 特約機構於實體通路(店舖)進行交易時,交易雙方僅可透過裝載有歐付寶付款應用程式或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之支付款項應用程式(合稱行動支付APP)進行支付及收款,特約機構並應遵守行動支付APP相關使用規則。
- 交易雙方於實體通路透過行動支付APP交易之款項,特約機構不得提供付款者兌換現金或是找零服務。
- 特約機構應於實體通路(店舖)營業處所清楚揭露使用行動支付APP支付方式及限制,以明確告知付款者。
第七條 保密義務及所有權
- 特約機構因本收款服務而知悉付款者之任何交易相關資料時,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 特約機構所使用本收款服務系統中所有相關業務資料服務及軟、硬體設備,其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以本公司為權利人,除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者外,應保守秘密;未經本公司同意,特約機構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目的加以使用。
- 因特約機構違反本條保密義務致本公司或第三方遭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名譽或商譽等一切損失,特約機構應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項保密義務於 《歐付寶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八條 規範內容修訂及業務訊息之傳達
因本服務規範之內容修訂,本公司應依《歐付寶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約定通知方式進行送達。